國際消費者權益日 ,是每年的3月15日,由國際消費者聯(lián)盟組織于1983年確定,目的在于擴大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宣傳,使消費者權益在世界范圍內得到重視,以促進各國和地區(qū)消費者組織之間的合作與交往,在國際范圍內更好地保護消費者權益。
消費者,是指為個人的目的購買或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的社會成員。從事消費活動的社會組織、企事業(yè)單位不屬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意義上的“消費者”。
消費者,是指為個人的目的購買或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的社會成員。從事消費活動的社會組織、企事業(yè)單位不屬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意義上的“消費者”。
消費者,是指為個人的目的購買或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的社會成員。從事消費活動的社會組織、企事業(yè)單位不屬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意義上的“消費者”。
這些材料可以作為維權憑證
1、購物小票、保修單、發(fā)票、紙質或電子版合同。
2、錄音、錄像。
3、網(wǎng)購交易記錄、聊天記錄、網(wǎng)頁公正保存。
4、加蓋公章的旅游行程表、計劃書。
5、加蓋公章的消費清單。
切記:消費者在購物時千萬不要忘記索要發(fā)票并予以妥善保管。
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第三十九條消費者和經營者發(fā)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,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:
(一)與經營者協(xié)商和解;
(二)請求消費者協(xié)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;
(三)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;
(四)根據(jù)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(xié)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;
(五)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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